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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、第一條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,擴大運用社會資源,共同積極推動本鎮路燈認養及加強維護管理,減輕鎮庫負擔,以期達到提高鎮民生活品質之目標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• 二、凡具熱心地方公益之善心人士、公私立機構、民間企業、社團均得為認養人(單位),認養時以書面向本所申請認養,每次認養期限至少為一年。
  • 三、本辦法認養之區域為本鎮行政區域內公共路燈,認養人(單位)得按路燈編號自由選擇認養,亦得按道路路段巷弄分別認養。
  • 四、申請認養案件,由本所(公園路燈管理所)審核;經審核通過者,應依本所訂定之認養費用繳納。
  • 五、第一項:認養人(單位)除按每盞每年新臺幣八百元繳納認養費用外,本所應於認養期間,依認養人之意願製作認養牌示(黏貼紙),並張貼於該認養路燈桿之明顯處。
  • 五、第二項:前項認養牌示(黏貼紙)規格、位置由本所定之。
  • 六、認養人(單位)完成認養手續及繳費後,由本所出具收據,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所得額。
  • 七、本所對熱心認養人(單位)定期於本所資訊系統公布認養者及數量,以表彰其義行奉獻、熱心公益之善舉。
  • 八、本所對於西螺鎮公共設施路燈認養之捐獻收入,挹注於西螺鎮公所年度總預算。
  • 九、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本所另定之。
  • 十、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  • 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 29 日西鎮公字第1141600181A 號令修正